指定品牌采购和依赖非招标方式是当前汽车采购操作中存在的两大主要问题
问题一,指定采购。尽管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进行采购,实际工作中,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汽车的现象十分普遍,品牌偏好观念根深蒂固,从近年来上海大众、广州本田等品牌汽车满地跑的现象就可看出,排除这些品牌较好的性价比因素外,从众心理导致的定牌采购应是主因所在。同计算机类信息化产品、空调等家电产品一样,在汽车采购中指定品牌将直接导致采购价格居高不下,供应商认为你非买不可,要想讨价还价很难,另外由于汽车销售一般都实行区域代理模式,同一区域的经销商的报价都受较高层次总代理、总经销的控制,不同区域的经销商“井水不犯河水”,意味着采购人没有选择余地,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让利甚微,尤其是市场中热销的品牌让利率有时不到1%。
问题二,依赖非招标采购方式。从单个采购人来讲,大批量采购汽车的并不多,一次采购常常是一、两辆汽车,价值可能达到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数量较少,如采购公开招标,则很不经济,供应商响应也廖廖,也就是说招标方式在汽车采购中常常是无用武之地。采购人和采购操作机构便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其中又以询价用得较多。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信息的披露不如招标方式广泛,供应商的知晓率低,观察某具体的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操作行为,参加汽车采购的供应商多是一些本地的“熟客、常客”,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不充分,加之受指定品牌的影响,成交供应商的低价不低,汽车项目的节支率有限。同时,采购机构频繁询价,疲于应付,工作压力较大。
从解决采购人品牌偏好入手,克服指定品牌采购问题
要彻底解决汽车采购中的指定品牌问题,仅有政府采购法律的原则规定还不行,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就行政事业单位汽车采购作出硬性规定,特别地要强调在采购时不得指定品牌,汽车采购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操作,采购人只能描述拟购汽车的基本技术参数。集采机构对采购人提供的技术参数与采购公告同步公示,以排除某一品牌所独有的参数,确保公平竞争。
解决了指定品牌问题后,要实现两个充分竞争:一是不同品牌汽车之间的竞争,二是同一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汽车原则仅允许一家供应商参与采购,以时间先后为序。
汽车采购应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辅之以非公开招标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创新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一般通用类车辆采购适用。
首先,多单位“凑零为整”定期招标采购。针对采购人单次采购汽车数量较少的特点,可将分散在多单位的零星采购汇集成批量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可以每一两个月招标一次,时间间隔不太长可以兼顾采购人对时间的要求。
其次,大力推行协议供货。协议供货本质上是公开招标,中央国家机关及地方上几个省区已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参加协议供货招标投标的供应商均是生产厂商,没有中间经销渠道,厂商的投标让利往往能“一步到位”,因而协议供货的价格来得便宜。但是协议供货也存在缺陷,一是在市县一级,厂商一般不明确代理商,协议供货在市县一级难以操作;二是厂商承诺的价格、服务到代理商处会“缩水”,厂商又鞭长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