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飞向记者解释,排放税是针对终端消费者征收的,例如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车主就要为其缴税,可能会在加油的时候一并征收。而污染产品税是针对企业的,即生产高污染产品的企业要付出的代价。
杨朝飞表示,政策现在还只是在做前期的研究工作,有望在“十一五”期内出台。他还介绍说,税收政策的制定、出台实施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负责,但环保总局会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例如污染排放标准的制定、排放结果的检测等。
污染排放税和产品税是环境税的不同税种。环保税在我国早已被多位专家学者提倡,但仍未实施。今年6月出台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将研究开征环境税。目前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利用环境税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的做法。有些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观点一
汽车排放税恐陷重叠收税困境
排放税,就是对资源开发、利用者每单位污染征收的税,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又称“庇古税”。单纯从这个概念看,我国开征排放税的确没有什么不妥。
但是,结合到其他税种来看,这项税收的开征就值得商榷了。比如说燃油税,这项在各方利益主体博弈下必将诞生的税种,有关它的目的早为公众熟知,其中一项就是环保节能,即燃油税有助于降低社会能耗,减少对空气环境的污染,并为治污提供资金保障。由此不难看出,开征排放税和燃油税的这些目的竟是一模一样的。
这就是说,作为油品的“终端消费者”,我们为燃油消费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成本付出了两次“目的完全相同的代价”。显然,这种重复埋单是不合理的。
更重要的是,一个本该在同一税种中体现的征税行为,分散到两种不同的税种之中,这会加大税收工作量,增添行政成本。这降低了税收工作的效率,跟税收改革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在笔者看来,一种税收单独开征,是必须基于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其目的和作用,跟其他税种或者收费相比,不具有重复性,不具备其他税种取代的可能性。如果我们开征一种税,发现它的存在和目的,竟和一项税种或收费惊人相似,那这项税种就没必要单独开征,而只需为其他税种取代即可。
比如,就针对车主开征的这项“排放税”,它完全可以在燃油税中得到体现。同理,污染产品税,这项税收很可能跟我国当前的企业排污费等相重叠,进而出现“重叠收税”现象。
值得一提,在法制社会,这种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产生的重复征税,同样是“不依法行政”的体现,国家有关部门应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鉴于此,笔者敬请国家有关方面,且慢着急出台排放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