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第二类:自卸半挂车,指普通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第三类:罐式半挂车;第四类: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第五类:自卸汽车;第六类:罐式汽车。
《通知》称,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按上述6个类别进行管理。
同时,生产企业已具备上述某类专用汽车中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格,即可生产该类所有其他产品。《通知》同时也对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基本相同的专用汽车的生产作出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等专用车企业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这些企业生产的专用车大部分使用的材料比较普通,技术水平不高,产品附加值较低。因此,《通知》表示,新建的运输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产品品种确定生产范围。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适用产品可以扩大生产范围,但在申报《公告》时,应当对产品的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