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贷险市场又遇冷 四方利益博弈无法均衡
2006年9月7日 15:48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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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公司与购车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第一代”车贷险经营失败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了车贷险风险,最终将新车贷险的目标客户群锁定为家庭消费用车的个人。但是,据一份市场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只有不到30%的个人会通过购买新车贷险的方式来获取银行的购车信贷。这说明市场中对新车贷险的需求非常少。从车贷险以往经营的事实来看,营运性质用车的集体或经营性用车的个人才是车贷险的真正需要者。另一方面,新车贷险产品较“第一代”车贷险没有更多特色和吸引购车人之处,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不能很好的满足购车人的需求。购车人认为仅仅把所交保费当成是为获取银行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除此之外,产品无任何附加的保障功能,所付成本太高。总而言之,保险公司缩小车贷险目标客户群,以及新车贷险产品功能存在缺陷不能真正满足购车人的需求是其不被市场接受的又一层原因。
(四)银行与购车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购车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从银行获得购车贷款,分别是有价证券质押、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车贷险属于担保方式中的一种,其实质是保险公司担当第三方保证人的角色,以利于被保险人获得贷款。
与购买新车贷险相比,购车人选择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所支付的费用要低的多,车贷险是成本最高的一种担保方式,这就决定了车贷险在同功能替代晶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购车人将选择其它的方式,以更低的成本获取银行贷款。
新车贷险在市场中不具有价格优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定价体系不合理。由于历史经验数据不多,且风险经营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使定价缺乏精算基础。因此,新车贷险定价不合理是其遭市场冷遇的另一原因。
综上分析,新车贷险在市场发展中受阻碍的原因就在于新车贷险利益链中的各利益主体无法达到博弈均衡,取得共赢的目的。
三、推动新车贷险发展的对策
(一)利益链中各利益主体互相让步、妥协使博弈四方趋向均衡,实现新车贷险业务的逐步发展
1.保险公司应当清晰定位新车贷险,应当明白车贷险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非效益型险种,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实现车贷险业务的盈利,而是要实现新车贷险及其所带动车险的整体盈利。
2.银行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不能过于强调自身的“零风险”。一些资深的业内人士指出,银行承担车贷险10%-20%的风险责任,车贷险违约率会比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的违约率低5-10倍。因此,银行承担新车贷险中的部分风险责任,对于降低新车贷险经营风险以及推动新车贷险发展都能起到积极作用。
3.汽车工业迅速发展,在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尚难建立的情况下,车贷险仍然是未来5年内推动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汽车消费市场竞争激烈的事实迫使汽车经销商不得不探求多元化的营销模式。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汽车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合作模式,作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以约定形式承担部分风险,如规范保证金操作、抵押车辆的回购,以及配合银行和保险公司完善对购车人的资信调查等。
4.购车人的道德风险是新车贷险风险的主要来源。为营造出整个社会真诚、诚信的氛围,每个购车人都应从自我做起,努力配合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为构建个人信用信息平台贡献力量。
(二)完善新车贷险经营的内部环境,引入新要素,打破原来博弈各方的僵持局面,使利益各方逐渐趋向博弈均衡,以推动新车贷险的发展
1.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要共同协作,严把资信调查关,完善核保程序和抵押制度,并建立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对于逾期和可疑类车贷,三方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分析风险,抓好清欠工作。
2.丰富新车贷险产品体系,开发具有不同保障功能的车贷险产品。目前新车贷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狭窄。广度方面:车贷险产品单一以及将客户群锁定为家庭消费用车的个人必然使新车贷险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保险公司在注重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同时,应逐步开展能满足更多购车人需求的营业性质用车的保证保险业务,并积极探索能有效化解风险的多种机制,例如,让营运车购车人用路线经营权作为抵押,一旦购车人不向银行还款,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其经营权进行拍卖,等等。深度方面:在目前新车贷险条款不能被银行所接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新车贷险产品体系,尽可能回归保险的传统保障功能,满足购车人对车贷险产品的不同需求。国外保险公司开发的相应产品有:抵押汽车保障保险(GAP)、失业保险、贷款车辆故障保险等。
3.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方式开展全方位合作,实现多方共赢。当车贷利益链中各主体彼此无法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时,要推动新车贷险业务发展,引进其它的业务合作伙伴,将他们整合到车贷险利益链中来,发挥他们的优势,打破原来利益各方僵持不下的局面。比如,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可充分利用汽车生产厂商的优势,让他们参与到新车贷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博弈中来,开展全方位合作。例如,汽车生产厂商承担起逾期贷款车辆按市场价回购的职责,等等。这种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博弈各方利益与风险重新分配,实现共赢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车贷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将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商四方紧密联在一起,各方从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自愿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杜绝了过去车贷险业务经营当中,银行、经销商、生产厂家缺位、不到位甚至不负责任,所有风险均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的不正常现象。
4.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与汽车金融集团的合作关系,实现新车贷险的多元化发展。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容忽视。汽车金融集团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可以很好的甄别出客户质量,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紧密融合的优势可以使抵押车辆的处理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降低经销商和购车人合伙诈骗的风险。保险公司如果能与汽车金融集团建立保险业务方面的长期合作关系,将具有不同保障功能车贷险系列产品引入汽车金融公司,无论是对新车贷险业务的发展,还是对车险业务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刘小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童佳 刘小刚/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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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车贷 车险 新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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