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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凸显人道主义立场
 
慧聪网   2006年4月14日7时39分   信息来源:中国青年报    

  车主购买了高额保险,却因为保险公司种种“除外”条例,而无法在事故中获赔;醉酒驾车者撞人逃逸,受伤者却无人救助;为了逃脱巨额医疗费,肇事者撞人后狠命碾轧伤者致其死亡……近年来,由于法律缺位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纠纷层出不穷。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一起事故往往会令其倾家荡产,而带有公益色彩的保险业,也由于某些不合理条款的存在,致使事故双方的利益得不到基本的保障。3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终于在众人企盼中登场,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作为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在国内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下,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

  事实上,两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列入强制保险的范畴,但由于强制责任险迟迟不能出台,各省、区、市一直以商业三者险代替强制险,而两者的性质又有明显不同。前者无疑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后者则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即将实行的强制责任险为无过错赔偿,除外责任较少,赔偿标准则有所提高;保险公司要及时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要从保费中提取。与现行商业险相比,强制险是站在人道主义立场上,为保护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第三者利益而设置的,但实际上对被保险者来说也是一大利好。

  去年7月,北京一名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车撞伤,鉴于保险公司“无责不予赔付”的规定,车主为了在经济上少受损失,被迫承担全部责任;去年12月,上海的一辆出租车将一位骑车市民撞成重伤,医药费超出伤者家属承受能力,但肇事者却不愿赔偿,伤者家属不得不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这两起事件揭示了现行商业险的两个“不人道”之处:一是“司机无责造成的交通损害赔偿,保险公司拒赔”,二是“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保险公司不会先行支付抢救费用”。而一度引起争议的“行人非法穿行北京二环路被奥拓车撞死”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也是由司机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事后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强制责任险的出台恰恰弥补了商业险的这两个硬伤,强调只要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都由保险公司买单;在司机醉酒、无证驾驶或车辆被盗抢等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也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事后可向肇事者追偿,否则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这样的严厉处罚;强制险还要求保险公司提取部分保费,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保障受伤者能及时得到救助。

  如此法律设置并不是为了纵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撞人逃逸这样的恶劣行为,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违法现象的确普遍存在着。强制险正是站在交通事故受害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强制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无责赔付”到“先行垫付抢救费”,都是以人为本的体现。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责任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除了基础费率之外,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制定附加费率,保监会则按照总体不盈不亏的原则予以审批。有人推测,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可能在5万元左右,细分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无责任赔偿限额等,而保费可能将比现行商业险有所提高。目前5万元的商业险保费大概在1000元左右。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辆。今年10月1日前,所有的车辆都将投保强制责任险。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保费上涨问题,保监会解释,今后强制险费率水平将与交通违章行为挂钩,无违章行为者保费可以逐年降低,而经常肇事者将在来年承担高昂保费。力图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鼓励人们安全驾驶,以此减少事故发生率。

  尽管强制责任险比商业险更具人性化,但由于责任限额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只能起到救急的作用。遇到大型事故,强制险就成了杯水车薪,动辄数十万元、高则上百万元的赔偿金势必让车主不堪重负。很明显,出台强制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纠正商业险,而是为老百姓提供一个基本的生存保障。在中等以上交通事故中,强制险所能起到的作用,也仅仅是弥补受害者一定的人身伤亡损失,其他数额较大的赔偿仍然需要商业险来实现。

  当然,如何在强制险的基础上设立更完善的商业险,将是未来保险业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这同样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前几日,有保险公司在深圳推出了保额最高为300万元的超赔险,这无疑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在此之前,超过50万元的个人险都很少有保险公司敢于推行。种种迹象表明,在强制责任险出台之后,商业责任险也将逐渐失去它原有的魅力,这就促使各保险公司推出更人性化、更高保额的商业险来迎合消费者。它所起到的效果,绝对比强制责任险本身更具杀伤力。

 
作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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